今年2月3日,马老师带着妈妈出去买年货。原本开心的一个电话让他郁闷。原来他家阳台上柴火的被褥着火了。幸运的是,大火很快扑灭了大火。
马先生猜测是有人往楼上扔烟头所致,于是起诉该物业及楼上九位业主,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万余元。记者了解到,近日,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。马老师住在某小区602室。
事发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,他把被褥铺在阳台上,然后和妈妈出去买年货。下午3点左右,他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,说是家里着火了。
让火快点被扑灭。经消防部门确认,事故是由外部火源在阳台外点燃柴火的被子,然后烧被子把木椅拿到室内,再烧阳台上的窗帘、洗衣机、日用品造成的。火灾面积3平方米,无人员伤亡。事故再次发生后,马先生向消防部门报告的财产损失为洗衣机、沙发等物品共计2万余元。
他指出,外部火源仅次于烟头,是楼上业主投掷物品造成的,而亚东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服务失误或管理渎职行为。因此,他将该房屋所在的10栋楼、阳台必须水平相邻的2户、6楼以上的10名业主和亚东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楼上的主人孙谋已经在国外很多年了,他的家无人居住。马老师撤销了对他的指控。
根据马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,其中一份合同规定晾衣架不得悬挂在住宅区外(阳台外),但马先生没有晾衣架是不道德的,违反了协议中的禁令承诺。然而,物业公司并没有责备、制止或举报马老师这样的不道德行为。
业主和物业都指出不负责。马先生指出,物业公司在社区日常管理和安全宣传方面没有履行职责,管理不善,不存在安全隐患。另外楼上住户都在爆炸点以上,所以要对事故的再次发生负责。
物业公司回应说他们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,马先生所谓的烟头导致火灾只是猜测。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是外部火源,但火源种类很多,不一定是高空抛掷物,也有烟花爆竹、凸透镜反光等。马先生本人无罪,其损失应为消防部门确认的必要财产损失,仅5427元。
事故再次发生后,物业公司立即报警,免费为马老师换了门。据了解,卢的家,楼上的业主,还没有装修,还没有住在里面。
另一位业主陶某回应称,他的家是702。事发时,家里没人。
当火来到他家时,没有人在那里。后来他去802用水灭火。
但只有少数业主回应说当时不在家,家里没人,也只有孩子。然而,在审判现场,没有证人在场证明他们的不同意见。7个业主负责55%,每个赔偿1964元。
法院发现,火警到达时,小区内消防出口两侧停着私家车,通行困难,没有延误。报警人是物业工作人员。
在做消防记录的时候,我们声明不拍射击,只帮消防中队拍。物业事故报告中说物业消防站的工具太小,很难任意球。综合考虑,法院认定马老师家庭损失金额为2.5万元。
法院指出,根据事故证明,被子爆炸是由未点燃的烟头或火柴头从高空坠落造成的,投掷烟头或火柴头的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。明确的负责人 除陆某、陶某外,其他业主均未能成为原告,对马老师的损失应分担赔偿责任,为责任的55%;马先生阳台外的私人晾衣架是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。他没有一定的罪过,自行分担30%的过错责任;物业公司没有对马老师违反禁行承诺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指责、制止或举报,也没有规范小区的开车行为。结果法院判决7位业主分别赔偿马老师1964元,物业公司赔偿12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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